(2010年11月1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5年11月30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簡稱HNREA.
第二條 本會是河南省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經紀專業人員及房地產估價經紀理論教學研究人員組成的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自律管理、政策研究、學術研討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行業發展理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房地產估價經紀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學術交流,制訂行業守則和執業標準,開展職業培訓和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服務政府,服務會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反映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和估價經紀專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不斷提高我省房地產估價經紀人員的執業質量和水平,促進我省房地產估價經紀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在政府和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估價經紀人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估價經紀人員的愿望和訴求,協助政府對估價經紀機構和估價經紀人員進行管理,協調與其他行業性組織之間的關系。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制定并執行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守則和工作標準;
(二)協助省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工作;配合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做好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登記服務等工作;
(三)組織房地產估價經紀專業培訓活動,更新本會會員的知識結構,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房地產業發展需要;
(四)組織我省房地產估價經紀的理論和學術研究活動,組織學術論文的評選、獎勵、發表工作;
(五)開展與省外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和行業組織的合作交流,不斷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推動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的開展;
(六)開展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開展估價報告鑒定、仲裁等活動;
(七)監督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組織對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質量和職業道德情況進行檢查;
(八)協調房地產估價經紀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開展房地產信息化相關活動,推進房地產大數據建設;
(十)接受有關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河南省各市、縣 (市)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取得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包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等其他相關行業有造詣和專長的人士,遵守本會有關規定,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審查批準后,成為本會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副會長(副秘書長)單位會員、會長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優先獲得本會內部資料和優惠購買書刊。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工作標準;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和熱點難點問題,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
(四)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會員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加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違反職業道德及有關房地產估價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由本會給予警告、內部通報批評、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會章程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開展的各項咨詢服務、報告鑒定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用于組織各類會議及學術活動、差旅費、開展調查研究、專業培訓、出版學術刊物、論文評選、信息化建設及各分支機構和秘書處辦公經費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財政部分 《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備案,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